天水签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,政府一直不给钱,怎么办?
很多天水朋友有个误区,觉得“跟政府签的协议”不好打官司,其实恰恰相反。法律上这条路是通的,而且有明确的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(2017年修正)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把这类协议明确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;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法释〔2019〕17号,2020年1月1日起施行)又把它说得很细。今天把这套怎么走讲明白。
一、为什么“征地补偿安置协议”能告?
法释〔2019〕17号第二条明确列了几类可以起诉的行政协议,其中第(二)项就是土地、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。你在天水签的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》,就属于这一类。
第四条说得更直接:因行政协议的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终止等发生纠纷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,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。也就是说,你告的对象是签约的政府或其部门,不是哪个经办人。
二、起诉后能拿到什么结果?
《行政诉讼法》第七十八条:被告不依法履行、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、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,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。
法释〔2019〕17号第十九条把判决讲得更具体:被告未依法履行、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,法院可以判决被告继续履行,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——比如判令某日之前把某笔补偿款付清;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没有实际意义的,可以判决采取补救措施;给原告造成损失的,判决赔偿。而且第十九条第二款还写明: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,法院应予支持。协议里如果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,这笔钱是可以主张的。
还有一种情况,法释〔2019〕17号第二十条管着: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,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,法院也应支持。所以哪怕付款期限还没到、但政府已经放话“这钱不给了”,也不用等期限走完,可以提前起诉。
三、起诉前,把这几件事先捋清楚
- 协议有没有生效:看双方盖章签字、约定的生效条件、有没有需要上级批准的程序。协议都没生效,谈履行就早了;
- 付款条件成就没有:补偿方案、交付土地、搬迁腾房这些前提条件按约定走到哪一步了;
- 证据收齐没有:协议原件、补偿方案、付款记录、催告函或沟通记录(微信、短信、书面答复都算)、政府承诺付款的材料。
《行政诉讼法》第三十八条有个对当事人有利的规定: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,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,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。征地补偿款属于依协议应付款项,该给不给,举证责任不在你一个人身上。
四、时间上要注意什么?
很多人担心“拖久了还能不能告”。法释〔2019〕17号第二十五条专门规定: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、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,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——也就是适用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八条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,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。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到了没收到钱,就要留意起算点,别等过了时效再行动。
告之前要不要先复议?不是必须。《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四条: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,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,也可以直接起诉。走复议这条路的,依据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《行政复议法》第七十一条,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、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,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被申请人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。
五、判决下来还不给钱,还有招
《行政诉讼法》第九十六条给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备了硬手段:通知银行从行政机关账户内划拨应付款项;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,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;把拒绝履行的情况公告;向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;社会影响恶劣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,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。所以胜诉之后,不是“赢了就完了”,执行环节也有制度兜底。
六、甘肃这边的“防拖欠”设计,得知道
甘肃在制度上对补偿款支付卡得比较严。《甘肃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(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3号,2021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,2022年1月1日施行)第二十九条规定:征地补偿预存款应当设立专户管理,确保征地补偿费能够及时足额支付;未足额预存征地补偿款的,不得申办征地报批手续,也不得签订征收土地补偿、安置协议。也就是说,钱没进专户、没备足,协议本就不该签——你手里那份协议如果是在预存款不到位的情况下签的,本身就有问题,更能说明政府一方没有依法履行。
至于天水的补偿标准,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执行全省统一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,现行标准是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》(甘政发〔2023〕55号),天水市秦州区、麦积区及各县按文件划分的区片标准执行;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走国务院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0号)和《甘肃省实施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〉若干规定》(省政府令第86号)的程序。标准之外,还有一句话想提醒:先补偿、后搬迁是基本原则,钱没到位就要求腾房交地,同样不合规。
写在最后
这类案子我们见过的共性问题是:当事人手里证据散、沟通靠口头、一拖再拖直到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过了好几个月。真走到诉讼那一步,法院看的就是协议和证据。建议手头有这类纠纷的,先把协议、付款记录、催告记录整理齐,找专业律师把协议条款和履行情况过一遍再决定走复议还是诉讼。政策天天讲“政府守信践诺”,真遇到不兑现的,法律给你留着明确的口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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