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泉企业入驻产业园,政府承诺的工业用地和优惠能兑现吗?
这几年酒泉经开区、各县工业园区招商力度都很大,我们的顾问单位里也有不少做装备制造、农副产品加工的企业去酒泉考察。谈的时候什么都好说,落地之后有些企业发现:说好的地迟迟供不了,说好的奖补批不下来。问题出在哪?多半出在“承诺”这两个字上——哪些能信,哪些必须落到纸面,今天一次讲清。
一、口头承诺算数吗?为什么一定要写进协议
招商谈判桌上,领导拍板、口头保证都很常见,但真到了兑现环节,凭口头话术主张权利非常吃力。法院认定行政机关的承诺,主要看有没有书面依据——投资协议、会议纪要、政策文件、批复文件,这些才算数。
《行政诉讼法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写得清楚: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、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、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、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,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。这里的“等协议”,实践里就包括政府与投资者订立的招商引资协议。可诉讼的前提,是你手里有“约定”。口头约定不能说完全没用,但举证难度极大,所以入园前第一件事:把谈好的地价、税费减免、奖补金额、兑现时间,全部写进协议文本,做不到书面化的,至少做成有盖章的会议纪要。
二、园区承诺“定向供地”,为什么先别高兴
企业最关心的是地。有些园区招商时讲“你要地,我们定向给,价格从优”——这句话本身就要打个问号。
依据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,2007年9月28日公布,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)第四条:工业、商业、旅游、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,应当以招标、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;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,但不包括采矿用地。
也就是说,工业用地原则上必须走招拍挂公开出让,同一块地有两个以上企业想要,更不能私下定向。另外,按照39号令第八条,出让公告要在投标、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公开发布。企业判断一块地靠不靠谱,直接去自然资源部门的出让公告里查:公告里有没有这块地、出让方式是招标还是挂牌、公告日期够不够20日。查得到,说明程序在走;查不到,承诺就要打折听。
三、土地到手了,钱没交清能用吗?
有些企业跟园区谈好了“先建厂、后交款”或者“分期缓缴”,先动工再说。这里提醒一句:《土地管理法》(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)第五十五条明确,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,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,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,方可使用土地。
出让金没缴清就进场施工,用地手续这一环就是带病的。后面一旦园区或政府换人、政策调整,最先被挑出来的就是“违法用地”,补偿、续期、办证全都会受影响。第五十六条还规定,用地要按出让合同约定用途使用,确需改变用途的,要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、报原批准机关批准——想从工业用地改成商业用途,不是自己说了算。
四、承诺不兑现,怎么走法律程序?
如果协议签了、地也拿了,政府那边税收奖补迟迟不落地,或者配套基础设施没按承诺建,可以这样走:
第一步,书面催告。把不兑现的情况、依据的协议条款、要求履行的期限,写成正式函件送达园区管委会或主管部门,留好送达凭证。这一步既是沟通,也是固定“政府知道自己在违约”的证据。
第二步,考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。行政协议纠纷既可以走复议(《行政复议法》第十一条第(十三)项把不依法订立、不依法履行、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列入复议范围),也可以直接起诉。起诉依据就是上面说的《行政诉讼法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法释〔2019〕17号,2020年1月1日起施行)第十九条规定:被告未依法履行、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其继续履行,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;给原告造成损失的,判决被告赔偿损失。也就是说,不只是“赔钱”一条路,还能要求政府把该履行的履行完。
第三步,注意时效。法释〔2019〕17号第二十五条: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、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,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——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。拖过三年,权利就悬了。
五、酒泉企业入园前,建议先查这三样
结合我们处理招商协议纠纷的经验,给酒泉的企业老板三个实操建议:
- 查土地:地块有没有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(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四条),出让是不是走招拍挂,公告够不够20日;
- 查政策:园区承诺的税收优惠、财政奖补,有没有对应的红头文件、实施细则,条款里有没有“最终解释权归管委会”这种含糊话;
- 查文本:投资协议、补充协议、会议纪要全部拿齐,让律师过一遍再盖章,别嫌麻烦。
说个我们办过的情形(宣传示例):酒泉一家做农产品加工的企业,签协议时口头约定了三年免租和税收返还,两年过去一分没兑现,企业拿着当初的谈判记录去找园区,人家一句“没有文件依据”就挡了回来。后来我们介入时发现,谈判记录上既没有盖章也没有签字,能主张的东西非常有限。这个例子不是吓唬人——口头承诺再好听,不如协议上一个字管用。
招商引资是双向的:政府选企业,企业也要给政府的承诺做尽调。地、钱、政策三件事都落到纸面、手续齐全,项目才能安稳落地。真遇到承诺不兑现,早固定证据、早咨询,别拖到时效临近才想起来。
免责声明:本文依据官方发布文本整理,仅供普法参考,所引法律以全国人大、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最新公布的文本为准,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。